工银安盛安心境外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3:22: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安心境外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烧伤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一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该等情况下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所致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比所有前次残疾项目严重,则需在扣除已给付的所有残疾保险金后给付该次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并不比所有前次残疾项目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该次残疾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经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的医生(6)首次诊断为烧伤深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7)面积达体表面积 10%或以上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上三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境外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境外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OT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60 天至 70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如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留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地址;
2. 被保险人中国境外 (3)旅行的目的地为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投保本保险参照非中国国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自中国海关出境手续办理完结时起至中国海关入境手续办理完结时止)因遭受意外伤害(4)而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一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