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国泰意外宝综合意外保障计划(基本型)

2014-11-24 10: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意外宝综合意外保障计划(基本型)怎么样?

  国泰意外宝综合意外保障计划(基本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您在投 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 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 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 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6治疗的, 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以同一意外伤 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 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7后,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 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经扣除一 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4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 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9,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3.5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10期间11因客运民航班机而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金外,另按保险单载 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6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 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 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为限。

  

  国泰意外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5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 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 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