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福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款)
2014-11-24 09:5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永宁福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款)
适用年龄:5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需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我们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其事故发生地点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我们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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