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0:3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10、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8、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