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0:3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凭户籍证明(户口簿)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三款:即A、B、C款。
(一)A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本保险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B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罹患疾病身故(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三)C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飞机、轮船,火车或机动车辆)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交通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保险金达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