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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0 10:1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七)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 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4、生存期:28天(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于疾病列表内,被保险人必须存活至生存期后方符合理赔条件)。

  5、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等待期:90天(9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本合同所列明的疾病)。

  8、生存期:28天(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于疾病列表内,被保险人必须存活至生存期后方符合理赔条件)。

  9、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10、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