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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0 09:4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力终止 9.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

  3.5 诉讼时效 8.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丧失

  4.如何交纳保险费 9.释义 9.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1 保险费的交纳 9.1 周岁 9.18 永久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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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10] 68 号,2010年 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

  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仅可附加于“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

  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合同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

  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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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同时退还主险合同

  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险合同有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

  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本附加险及主险

  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

  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

  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