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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无忧B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0 09:37: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

  人。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六)。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WFB(20111202)

  友中发2011-205号-2

  3

  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九)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继承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3)由医院(释义二十)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 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

  同一人的,或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第二十条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释义十八)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 保险费。

  第十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