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无忧C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0 09:2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但本 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完全给付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 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 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
(2)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二十六种重大疾病的。
友邦保无忧C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保无忧C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WFC(20111202)
友中发2011-205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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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借款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十七条);当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
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自动垫付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释义十七)、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 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合同付费期内,若本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保 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
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