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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20 09:03: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1 保险费的交纳 9.1 周岁

  4.2 宽限期 9.2 有效身份证件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10] 48号,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p》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我们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