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C款)
2014-11-17 11:1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行时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
发急性病,我们将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
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3.1 援助热线电话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3.2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
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
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
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
合适的医院;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
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药品、治疗和服务费用;
(3)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
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该项
医疗费用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3.3 转院治疗及转运回 国
(1)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
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 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2)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因其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
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
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 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 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
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 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 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
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商业航
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首先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
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
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
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转院
治疗及转运回国的费用总额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
2.3.4 安排陪同住院 未满12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
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 附近的酒店,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
安排入住以5日为限。
2.3.5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满12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
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首先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
用自行承担。
2.3.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
国或安葬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
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商业航班把被保
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