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7 11:1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介入手术
8
脑外伤开颅手术
9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10
视力严重受损
3.2
轻症重疾的定义
以上各种轻症重疾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3.2.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的前列腺癌。
18-4
3.2.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2.3
主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2.4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
3.2.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3.2.6
单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2.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3.2.8
脑外伤开颅手术
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实际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3.2.9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10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
急性心肌梗塞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
脑中风后遗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8-5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25
主动脉手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6
植物人状态
6
终末期肾病
2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8
埃博拉病毒感染
7
多个肢体缺失
29
严重的心肌炎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0
重症肌无力
9
良性脑肿瘤
31
系统性硬皮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32
象皮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3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12
深度昏迷
34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3
双耳失聪
35
疯牛病
14
双目失明
3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5
瘫痪
37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16
心脏瓣膜手术
38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9
脊髓灰质炎
18
严重脑损伤
40
严重川崎病
19
严重帕金森病
41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20
严重Ⅲ度烧伤
42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
急性心肌梗塞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
脑中风后遗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25
主动脉手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6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