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7 10:2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64.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80元 |
1年 |
21岁 | 118.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5000元 |
1年 |
33岁 | 1060.00元 | 1年 |
手术费2.0万 住院费用2.0万 |
1年 |
34岁 | 123.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3000元 |
1年 |
38岁 | 120.00元 | 1年 |
住院医药费补偿10000元 |
1年 |
45岁 | 2648.00元 | 1年 |
意外引起的住院费用2.0万 住院津贴2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释义三)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释义四)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五)、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释义六)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