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心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7 09:1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终止效力;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退费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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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请日至该保险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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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足十一个月少于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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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足十个月少于十一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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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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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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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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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3% |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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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8% |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 |
- |
33%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
- |
54% |
27%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 |
- |
43% |
22%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
- |
33% |
16% |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 |
43% |
22% |
11% |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 |
22% |
11% |
5% |
不足一个月 |
0% |
0% |
0% |
0% |
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释义四)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