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金保康短期癌症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14 09:5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的除外。
1.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权的限制 而消灭。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 8.3) 确诊患癌症,且在此确诊之后的第30 天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癌 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含 90 天),如果被保险人患癌症,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 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 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
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 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 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2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 还给您。
第 3 章 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第 4 章 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的诉讼时效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4.3 保险金受益人的 本合同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