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4 08:55: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1)。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 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在医院(见释义6.3)接受治疗,本公司对 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
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的医疗费用(见释义6.4), 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见释义6.5)或门急诊治疗, 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 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 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 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时,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1)、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6.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6.14)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w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5)收取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6);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17)出具的诊断证明、 转院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