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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专项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2 09:55: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岁计算,本附加合 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

  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5个保险单周年 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发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

  起的第7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专项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

  合同第7条保障范围及定义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

  存的,我们将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未满50周岁,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50周岁,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专项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6.1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