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2 09:4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
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
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
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4.3保险金申请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出院后 10 日内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27);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
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 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
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 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8.28)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对相应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 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 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8.29)。
(3)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 人数的 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时,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解除合同处理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及风险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