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2 09:4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
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 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 2.2 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10)确诊必 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 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起付线(见 8.11)、 给付限额(见 8.12)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 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 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 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导致其住院治疗的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住院 前 15 日(含 15 日当日)内前往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此 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就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之前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 (急)诊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可按上述约定累计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 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 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 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
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
金。
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
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8.13)、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14),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18)、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 气球、跳伞、攀岩(见 8.19)、探险活动(见 8.20)、武术比 赛(见 8.21)、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 表演(见 8.22)、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 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 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 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为准);(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8.23); (1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
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5)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见 8.24)、遗传性疾病(见 8.25); (17)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见 8.26)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
除外疾病。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