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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

2014-11-12 09:02: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我们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本保险条款第7条附表所示,且应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所列该种重大疾病的程度条件。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团体��大疾病保险(C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的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附属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合同项下保险。您为其投保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您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含),且不得少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⒉ 保险期间届满;

  ⒊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