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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1 10:3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 8.1)至 60 周岁。

  1.3 合同的生效日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

  自您缴纳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日。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审 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 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 准。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前,本附加合同每年保险期间 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投保份数。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 50 元;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 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 50 元乘以投保份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 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8.2)。

  如果已发生理赔,您最早只能在下一保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8.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而住院(见 8.4)治疗, 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住院天 数(见 8.5)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 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 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累计给付不超过 90 天。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2.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因病情需要而入住重症监 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次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次重症 监护室治疗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30 天。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见 8.6)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 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 24 小 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 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3. 出院慰问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 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而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将按 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出院慰问金: 每次出院慰问金=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2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 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出院慰问金 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本附加合同出院慰问金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3 次。

  2.2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

  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 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