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团体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1 09:21: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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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7
第十九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7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7
第二十一条 释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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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释义 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 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 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之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 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GH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 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30 人。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 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释义 3
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会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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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释义 4释义 5诊断并确认
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天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必须进行必要的住院释义 7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个人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以
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本公 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个人医疗费用,在扣 除约定的免赔额以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单年度所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支出的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即医 疗费用必须符合住院当地政府的公费医疗、社会劳保医疗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范围的规定,并且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计 划已支付的款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