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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团体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11 09:20: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附 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的错误处理

  释义 27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 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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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龄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 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 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 上述资料。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资料

  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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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 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 料。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一、 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 保险合同;

  三、 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收据; 四、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五、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所须的证明和资料之后次日零时起终

  止。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若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一、 若主合同的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将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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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将自动终止:

  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主合同撤销、解除、终止。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裁;(二)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十一条 释义

释义 1、本公司 : 是指北大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