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团体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11 09:20: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本公 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 的每日住院补贴额乘以可赔付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可赔付住院天 数等于当次实际住院天数减去约定免赔住院天数。
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免赔住院天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累积可赔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若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被 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现金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该被保险人在保险 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每日重症监护病房补贴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 病房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的累积可赔付天数最高以 60 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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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释义 10
三、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释义 11、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斗殴
释义 12释义 13释义 14的机动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通工具;
六、 任何职业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释义15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住院的;
八、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九、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释义 1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17(HIV 呈阳性);
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释义 18
十二、 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的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导致住院的;
十三、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者除外),以及因任 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而导致住院的; 十四、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
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释义 19、跳伞、攀岩释义 20释义 21活动、武术比赛释义22、摔跤
十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运动、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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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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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零时起至本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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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 零时止,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必须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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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 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二、 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 之日(以退工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 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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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期保险费 ,否则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 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10 人或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 的在职人员总数的 75%以下时,投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 的次日零时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