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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2014-11-11 09:1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周岁 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 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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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龄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 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 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缴费���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 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26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

  释义 27

  抗力 导致的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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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 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申请书;2、 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 院小结原始件、门急诊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5、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提供当地使领 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 料。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内行使,超过二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一、 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 保险合同;

  三、 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收据; 四、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五、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所须的证明和资料之后次日零时起终

  止。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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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一、 若主合同的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将自动中止。

  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将自动终止:

  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主合同撤销、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