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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11 09:0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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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释义 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 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 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之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 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GDD_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 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10 人。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 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释义 3

  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会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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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释义 4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 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释义 6

  三、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释义 7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被告知

  患有、或接受治疗本附加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释义 8;

  八、 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释义 9(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10(HIV 呈阳性)。

  九、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释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义11 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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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释义 12

  约定的合同满期日 零时止,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必须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