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建筑施工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1 08:4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载明,但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2、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有2种方式计收,由合同双方选定1种:
(1)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2) 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3、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五。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合同相同。
6.2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申请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1、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未满期保险费(见7.5)后,本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6.3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七。 释义
7.1 实际医疗费用
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7.2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3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见7.6)×(1-(本附加合同已保障天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保障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5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本附加合同已保障天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保障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6 净保险费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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