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疾病保险
2014-11-10 11:4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第二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第二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第二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只能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父母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主合同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4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内,第二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5.1身故保障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2.5.2全残保障若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认全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2.5.3重大疾病保障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7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直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身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我们只承担以上三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2.6 责任免除
2.6.1身故保障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第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第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第二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第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第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主合同被保险人退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6.2全残保障责任免除上述2.6.1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第二被保险人自残;
(2)第二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