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见释义 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见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 90 天,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129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 中简称为“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见释义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见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90天,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住院,我们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6.1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