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经被保 险人同意后)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 外的人为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和住 院、出院证明文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6、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陒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陒应的差额。
7 保险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地址的变更、职业或者工种变更同主合
同陒应条款。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提供下
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
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
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 事故的被保险人人��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5),并以转账 方式将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您在职人 员总数的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 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无效;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期满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义务 同主合同陒应条款规定。
11 争议处理 同主合同陒应条款规定。
12 释义
12.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12.2 医院 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定的二级(含)以上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2.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