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意外伤害每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10 11:10: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意外伤害每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失能收入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3岁 | 624.00元 | 1年 |
意外失能每周收入2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身体伤害导致其丧失工作能力达3天或3天以上,那么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我们认为合理且经本公司医师认可的实际丧失工作能力
的周数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同一丧失工作能力原因的给付,最高以26周为限。若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前次与后次发生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原因给付。
中意附加意外伤害每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22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意外伤害每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
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3
丧失工作能力
指被保险人无法从事其职业所必须之日常工作,且必须卧床休息。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身体伤害导致其丧失工作能力达3天或3天以上,那么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我们认为合理且经本公司医师认可的实际丧失工作能力的周数向被保险人给付补偿金。同一丧失工作能力原因的给付,最高以26周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前次与后次发生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原因给付。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