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10 11:0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500 元后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限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支出的,且在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赔付范围内的以下费用:
a. 床位费, 包括普通床位费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b. 药品费,所有药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如果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此基础上有额外规定的,也包含在给付范围内;
c. 救护车费,指医院或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费用,包括救护车出诊费以及担架员出诊费;
d. 透析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材料费(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
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
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第1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申请投保《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见8.1)至60 周岁。
1.3 合同的生效日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
同的生效日。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
自出具批单或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准。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前,本附加
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
准。本附加合同的每份保险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 元;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限额等于每份保险金限额人民币5000 元乘以投保份数。在本附加合
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8.2)。如果已发生理赔,您最早只能在下一保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2章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8.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害而住院(见8.4)治疗,我们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