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0 10:4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天内的重症监护室 治疗,我们仍然承担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所在保单年度内的给付累计以不 超过10天为限。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生理缺陷及残疾;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3.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殴斗、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7)及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见释义10.8)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释义10.9);
8.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的;
9.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 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10.被保险人怀孕、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 ��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导致的住院治疗不受此限;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10.10)、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见释义10.11) 运动、探险(见释义 10.12)活动、武术比赛(见释义10.1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释义10.14)、 赛马、赛车、蹦级等高风险运动。
如果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 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有)。
5 保险费
5.1. 保险费交纳方式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们也将通过
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有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0.15)和银行代收交费。 续期保险费的交费方式是银行转账交费。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 内账户余额充足。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 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 其利息。
欠交保险费的计息期间为6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0.17)以单利计算。若 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 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指定或变更受
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0.16)
导致的延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如果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 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
6.3. 保险金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4. 意外事故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5. 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医 疗费用正式收据/结算单及入、出重症监护室日期);
6. 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7.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