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10 10:4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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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本条款约定利率。..。..。..。..。..。..。..。..。..。..。..。..。..。..。..。..。..。..。..。..。..。..。..。..。..。..。..。..。..。..。..。..。..。..。..。..。..。..。..。..13
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新发[2010] 27号文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只可附加于中新大东方金玉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院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10.2)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天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等待期后开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0.3)需住院治疗,无等待期。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即6年、10年、20年。
4.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 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4.4.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见释义10.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规 则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最多给付不超过180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这三天称为免赔期)的,我们按 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住院,且每次住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90天,且其中某次 住院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合前述要求的住院无免赔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 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500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 不超过 270天。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
我们仍然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以不超过 500天,与所 在保单年度内的给付累计以不超过180天为限。
4.4.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室(见释义10.5)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规 则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10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且入住时间超过三天(这三天 称为免赔期)的,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的重症监护 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入住重症监护室,且每次入住的时间间隔不超过90天, 且其中某次入住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合前述要求的入住无免赔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住院且需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