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0 10:1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