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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0 10:1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

  第二十一条 释义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 名以上(含5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本公司】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 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