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眼科听力牙科保健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0 09:1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眼科听力牙科保健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预防保健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下列各项预防性保健项目发生费用,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承担给付约定保险金的责任:
(1)眼科预防性保健
1)每年一次的视力检查;
2)经医生检查诊断被保险人为近视、远视、散光、老花等疾患,并因此配置的框架眼镜费用;
3)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眼科保健及护理费用。
上述眼科预防性保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隐形眼镜、太阳眼镜、护目镜、游泳镜、变色镜等功能性眼镜的配置费用。
(2)听力预防性保健
1)每年一次听力检查;
2)经医生检查诊断被保险人需配置的助听器费用;
3)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听力保健及护理费用。
(3)牙科预防性保健
1)每年一次的洗牙(或洁牙);
2)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牙科保健及护理费用。
(4)其它类的预防性保健项目
其它类的预防性保健项目发生费用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按100%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性保健费用,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单项预防性保健项目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该项预防性保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单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预防性保健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投保的所有预防性保健项目给付的保险金均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预防性保健项目的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它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预防性保健项目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 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
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下列各项预防性保健项目发生费用,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合
理费用承担给付约定保险金的责任:
(1)眼科预防性保健
1)每年一次的视力检查;
2)经医生检查诊断被保险人为近视、远视、散光、老花等疾患,并因此配置的框架眼镜费用;
3)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眼科保健及护理费用。
上述眼科预防性保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隐形眼镜、太阳眼镜、护目镜、游泳镜、变色镜等功能性眼镜 的配置费用。
(2)听力预防性保健
1)每年一次听力检查;
2)经医生检查诊断被保险人需配置的助听器费用;
3)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听力保健及护理费用。
(3)牙科预防性保健
1)每年一次的洗牙(或洁牙);
2)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牙科保健及护理费用。
(4)其它类的预防性保健项目
其它类的预防性保健项目发生费用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按 100%给付保
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
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