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06 10:1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u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u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6.2
u 保险条款有关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7
u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2.4保险责任5.现金价值权益
1.1合同构成2.5豁免保险费5.1现金价值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2.6责任免除6.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1.3投保年龄3.保险金的申请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4合同的签收3.1保险金的申请6.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1.5犹豫期3.2保险金的给付7.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2.我们提供的保障3.3诉讼时效8.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2.1保险金额4.保险费的支付9.释义
2.2保险期间4.1保险费的支付10.特别说明
2.3等待期4.2保险费率的调整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10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
事故引起的第 7 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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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
保险金 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 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 24 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
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