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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06 10:0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 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

  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满期日的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续保,经我们同意 后,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不超过一

  年。

  2.2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乘以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由 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合同上所载明该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 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

  金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 此限;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11)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Ž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 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