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天宁多次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6 09:5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及终止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必须同时申请恢复附加两全合同的效力。若未发生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同时申请恢复附加轻症合同的效力。
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及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附加两全合同仍有效,则同时解除附加两全合同;若附加轻症合同仍有效,则同时解除附加轻症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我们不接受您的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 被保险人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
二、 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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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四、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你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你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2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
断证明文件;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2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