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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驾驶乘务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6 09:0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3.2保险事故通知7. 释义

  1.1合同构成3.3保险金申请7.1交通工具

  1.2合同成立及生效3.4保险金给付7.2乘务人员

  2. 提供的保障3.5诉讼时效7.3意外伤害

  2.1保险金额4. 保险费的交纳7.4医院

  2.2保险期间4.1保险费的交纳7.5毒品

  2.3保险责任5. 合同解除7.6酒后驾驶

  2.4补偿原则5.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5责任免除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8无有效行驶证

  3. 保险金的申请6.1效力终止7.9有效身份证件

  3.1受益人6.2适用主合同条款7.10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驾驶乘务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 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驾驶乘务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载明。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证,在驾驶本附加 合同定义的交通工具(见 7.1)时,或者被保险人作为乘务人员(见 7.2)在本附加合 同定义的交通工具运营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在医 院(见 7.4)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 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 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 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约定的免 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约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 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

  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 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 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 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

  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