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
2014-11-05 11:2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0 天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障成本及利息。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7-4
4.3 保障成本 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计算与实际情况 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 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 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合同同时解 除。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障成本。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将无息退还未 满期保障成本。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职业或工 种的确定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网站、 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7-5
与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障成本。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 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的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 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障成本与应收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 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7.2 年龄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 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 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向您无息 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的保障成本。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3 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您可以 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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