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41: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主动脉手术;
5、严重原发性肺 动脉高压;
6、严重心肌病;
7、象皮病;
8、系统性红斑狼 疮-III 型或以上狼 疮性肾炎;
9、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10、严重冠心病。
1、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2、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
3、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
4、严重III度烧伤;
5、双耳失聪;
6、双目失明;
7、多个肢体缺失;
8、严重阿尔茨海 默症;
9、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
10、坏死性筋膜 炎。
轻症(7) :本附加合同所称“轻症”为以下几种: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21) ;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体表 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轻微脑中风
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 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如果被保险 人在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时发生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本合同只给予在本疾病项下 的理赔,不再给予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理赔。理赔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 状动脉介入手术保障同时终止。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 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ACIR 15
6.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 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 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9.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 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我们 仅就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0.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 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11.糖尿病(至少已发生一项或以上合同约定的并发症)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糖尿病,并且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并发症:
(1)糖尿病导致肢体坏疽,并实施了脚趾切除手术;
(2)糖尿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出现持续 180 天以上的血肌酐值大于 450umol/L 或 肌酐清除率小于 20ml/min 或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12.轻度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 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