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3: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并随主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而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PCB 3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贺喜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我们将给付每个新 生儿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1%作为“贺喜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贺喜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 45 周岁或以前按下列各项疾 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3)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首次诊断为因怀孕而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妊娠期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5)
2. 宫外孕(6)
3. 葡萄胎(7)
4. 胎死腹中(8)
三、新生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 45 周岁或以前生子的,其新 生婴儿按下列各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 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新生儿疾 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唐氏综合症(9)
2. 脊柱裂所导致的脑脊膜突出(10)
3. 法洛氏四联症(11)
4. 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12)
5. 先天性肛门闭锁(1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及其新生儿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该保险责任中规定的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9)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按照本条约定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PCB 4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同主合同。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20)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 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 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复效的;
4.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