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10:0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300.00元 | 1年 |
身故全残保险金10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免赔额为年累计100元人民币。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免赔额进行调整的权利。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当地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责任免除
中英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中英人寿[2009]201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作规定的内容,主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释义1)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在批注或批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每年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释义2)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释义3)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释义4)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释义5)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