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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5 09:30: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首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该被保险人扣除约定免赔天数后的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补贴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首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症监护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重症监护补贴医疗保险金为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医疗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该被保险人实际入住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医疗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次入住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三、恶性肿瘤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按本附加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并直接且单独因该恶性肿瘤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恶性肿瘤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恶性肿瘤住院补贴医疗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恶性肿瘤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四、重大手术费用补贴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首次遭受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实施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手术,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手术费用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重大手术费用补贴医疗保险金为每份重大手术费用补贴医疗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

  每份重大手术费用补贴医疗金额为五百元人民币。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该项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手术指:

  1)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器官接受者),重要器官移植包括心脏、肺、肝、肾脏及骨髓的移植,不包括部分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2) 恶性肿瘤(癌症)广泛根治性切除手术,不包括为治疗癌前病变、原位癌、所有皮肤恶性肿瘤、组织学描述为TNM分期T1N0M0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及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进行的手术;

  3) 开胸冠状动脉绕道移植手术,不包括经导管进行的各种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4) 开胸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5) 开胸或剖腹主动脉移植或修补手术;

  6) 良性脑肿瘤颅骨切开肿瘤切除手术,不包括垂体肿瘤切除手术;

  7) 重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剖腹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引流手术。

  第四条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