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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5 09:1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行业和工种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无息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其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增收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有权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次日零时起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必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净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1-25%)×(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剩余的天数/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3)被保险人:指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载人员。

  (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或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5)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