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太平附加绿洲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4 09:39: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 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 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九条 释 义

  投保人 : 指已向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的投 保团体。

  被保险人 : 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附属被保险人 :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出生满60天且已健康出院至22周岁的子

  女。

  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办法

  : 各省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 法。

  个人医疗帐户金额 : 指按照投保当时由各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计算 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帐户所累积的余额。

  起付标准(线) :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各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或补充医 疗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与被保险人按比 例共同承担前,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负的金额。

  起付标准(线)以上的自负

  比例

  :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各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或补充医

  疗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线)以上,最

  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比例。

  指定医院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 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 定的医院。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

  客观事件。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