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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绿洲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4 09:24: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 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19、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 外。

  二、发生前款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开始至期满日二十四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指定医院

  一、指定医院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二、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医院治疗者,必须经原治疗医院证明,并报本公司审核同意 后方可进行。

  三、若上述指定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当地政府医疗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者,本公司有权取消 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起付标准(线)、起付标准(线)以上的自负比例、

  投保年龄、给付比例、免赔金额共同协商确定,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再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

  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调整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