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团体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B)
2014-11-04 09:1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加保,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自加保被保险人的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加保 被保险人的生效日载明于批单上。本公司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加保保险费。
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减保,本公 司自减保被保险人的终止日零时终止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保被保险人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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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载明于批单上。对于减少的被保险人,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22。
三、 若被保险人总数低于符合本附加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人员总数 75%,或低于五人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 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投保人应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补交 部分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约定补交部分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
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本公司应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状态发生变化,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公司进行变更,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对批单载明的变更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保险事 故,按变更后的社会医疗保险状态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有权根据该被保险人的社会医疗保险状态变更情况调整相应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第二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22 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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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